证监会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2021〕103号)显现,时任湖南犁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犁地”)董事、总司理潘毅因内情生意湖南
2017年6月16日,隆平高科董事、实行总裁张某宽在公司决议方案委员会微信群中发送北京联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种业”,430625,已中止上市)介绍资料,提出联创种业有志愿转让控股权,董事会秘书、出资总监尹某文随即组织作业人员了解联创种业相关状况。
尔后,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2月5日,隆平高科持续推动收买事项,隆平高科出资司理霍某刚、常务副董事长伍某时、董事、总裁廖某猛、联创种业董事长、实践操控人王某波,董事、总司理彭某斌,副总司理、董事会秘书张某参与了此次事宜的商洽、证明。隆平高科先后构成多个《联创种业协作备忘录》,核心内容为购买联创种业80%-100%股权。
2018年2月5日,隆平高科与联创种业正式签定《战略协作备忘录》,拟经过发行股份的方法购买联创种业90%的股权。2018年2月26日,隆平高科发表《谋划严重财物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严重财物重组的标的财物为联创种业90%的股权,“隆平高科”停牌。
2018年3月12日,隆平高科发表《发行股份购买财物预案》,称本次生意财物总额、财物净额、运营收入占隆平高科相应份额均未到达50%,但本次生意与本次生意前12个月内需求累积核算的财物总额及财物净额占隆平高科财物总额及财物净额的份额到达50%以上,且财物净额超越5000万元人民币,构成严重财物重组。2018年3月19日,隆平高科发表《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隆平高科”复牌。
证监会断定,根据《深圳证券生意所股票上市规矩(2014年修订)》第9.2条榜首、二、三、四项的规矩,隆平高科拟发行股份购买联创种业90%股权事项归于应当及时发表的严重事情。根据《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榜首项、第四项的规矩,隆平高科拟发行股份购买联创种业90%股权的事项构成严重财物重组,归于2005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矩的事项,构成2005年《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榜首项规矩的内情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11月6日构成,并于2018年2月26日揭露。根据上述内情信息构成进程,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榜首项、第四项、第七项和《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矩,伍某时、袁某江、毛某青、廖某猛、张某宽、彭某剑、尹某文、霍某刚、罗某燕、王某波、彭某斌、张某等人为本案内情信息知情人。
潘毅时任隆平高科子公司隆平犁地董事、总司理,归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矩的内情信息知情人。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潘毅与内情信息知情人伍某时、尹某文等人有频频的联络、触摸。潘毅与伍某时通线日隆平高科年会时,潘毅与伍某时等人触摸。潘毅与刘某旭的微信谈天记载显现潘毅屡次提及向伍某时问询隆平高科状况。
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潘毅操控运用其账户自2017年12月22日起算计买入“隆平高科”630.83万股,买入金额1.60亿元,至2021年4月8日悉数卖出,卖出金额1.31亿元,算计亏本2924.43万元。潘毅作为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在内情信息揭露前与内情信息知情人伍某时、尹某文存在联络、触摸,生意“隆平高科”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高度契合,且不能作出合理阐明或许供给根据扫除其运用内情信息从事涉案生意。潘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榜首款的规矩,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情生意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矩,证监会决议对潘毅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此外,我国证监会行政处分决议书〔2021〕104号显现,耿志民时任隆平高科孙公司安徽新桥副董事长,归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矩的内情信息知情人。耿志民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张某宽系多年作业伙伴联络,内情信息知情人廖某猛、彭某剑除担任隆平高科高管外,一起还担任安徽新桥董事长、董事,与耿志民系上下级领导或伙伴联络。
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耿志民与张某宽、廖某猛、彭某剑存在屡次联络、触摸,其间:2018年1月10日与张某宽、廖某猛、彭某剑参与述职会,1月19日与张某宽通线日与廖某猛通线日与张某宽、廖某猛、彭某剑参与年终绩效研究会,当晚与张某宽等人聚餐。
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耿志民操控运用其账户算计买入“隆平高科”161.32万股,买入金额3939.67万元,至2021年4月8日悉数卖出,算计亏本1112.61万元。证监会以为,耿志民作为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在内情信息揭露前与多名内情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触摸,生意“隆平高科”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高度契合,且不能作出合理阐明或许供给根据扫除其运用内情信息从事涉案生意。耿志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榜首款的规矩,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情生意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矩,证监会决议对耿志民处以60万元的罚款。
经我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隆平高科于2000年12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到2021年9月30日,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榜首大股东,持股2.18亿股,持股份额16.54%。湖南隆平高科犁地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隆平高科(新桥)种业有限公司均为隆平高科全资子公司。
隆平高科于2018年3月13日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财物预案(更新后)》显现,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法购买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自然人算计持有的联创种业90%股权。到2017年12月31日,联创种业90%股权的预估值为14.28亿元,生意对方拟在过渡期内促进联创种业现金分配4500.00万元,以上述预估值和利润分配为根底,生意各方洽谈确认本次生意总金额为13.87亿元。如标的财物在扣除标的公司现金分配金额的终究评价效果低于13.87亿元,则生意各方洽谈拟对标的财物生意价格进行调整。本次生意发行价格为22.92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6051.04万股,独立财政顾问为中信建投证券。
隆平高科2021年三季报显现,陈说期内公司营收完成-2.93亿元,同比下降55.99%,归母净利润-2.41亿元,同比增加9.38%,扣非净利润-5.99亿元,同比下降90.55%。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矩:产生或许对上市公司股票生意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严重事情,出资者没有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当即将有关该严重事情的状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和证券生意所报送暂时陈说,并予公告,阐明事情的原因、现在的状况和或许产生的法令结果。
(三)公司缔结重要合同,或许对公司的财物、负债、权益和运营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其持有股份或许操控公司的状况产生较大改变;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询,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纳强制措施;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矩:证券生意活动中,触及公司的运营、财政或许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严重影响的没有揭露的信息,为内情信息。
(五)公司运营用首要财物的典当、出售或许作废一次超越该财物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的行为或许依法承当严重损害补偿职责;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确认的对证券生意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
(五)证券监督办理组织作业人员以及因为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生意进行办理的其别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生意所、证券挂号结算组织、证券服务组织的有关人员;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制止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运用内情信息从事证券生意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矩: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在内情信息揭露前,不得生意该公司的证券,或许走漏该信息,或许主张别人生意该证券。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组织与别人一起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买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还有规矩的,适用其规矩。内情生意行为给出资者构成丢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矩: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或许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在触及证券的发行、生意或许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严重影响的信息揭露前,生意该证券,或许走漏该信息,或许主张别人生意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情生意的,还应当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办理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内情生意的,从重处分。
当事人:潘毅,男,1974年10月出世,时任湖南隆平高科犁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犁地)董事、总司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矩,我会对潘毅内情生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9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潘毅及其署理人的陈说和申辩。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2017年6月16日,隆平高科董事、实行总裁张某宽在决议方案委员会微信群(决议方案委员会成员有常务副董事长伍某时,副董事长袁某江,副董事长毛某青,董事、总裁廖某猛,董事、实行总裁张某宽;微信群中除决议方案委员会成员以外,还有常务副总裁彭某剑和董事会秘书、出资总监尹某文及证券业务代表罗某燕)中发送北京联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种业)介绍资料,提出联创种业有志愿转让控股权。尹某文随即组织作业人员了解联创种业相关状况。
2017年8月17日前后,尹某文派遣券商作业人员和隆平高科出资司理霍某刚对联创种业进行调研。
2017年9月7日,霍某刚将《联创种业项目可行性陈说》等资料经过邮件发给尹某文。9月8日,尹某文经过邮件向伍某时、廖某猛、张某宽陈述对联创种业的开端查询状况,伍某时、张某宽在邮件回复中倾向于推动收买。
2017年11月1日至2日,联创种业董事长、实践操控人王某波,董事、总司理彭某斌,副总司理、董事会秘书张某前往长沙,与伍某时、廖某猛、袁某江、彭某剑、尹某文等人会晤并餐叙。本次会晤后,联创种业首要担任人对隆平高科构成较好形象,两边均构成进一步协作志愿。尹某文开端起草协作备忘录,并寻求联创种业定见。
2017年11月6日,尹某文将《联创种业协作备忘录1.0》发至决议方案委员会微信群,根据决议方案委员会反应定见,先后构成《联创种业协作备忘录2.0》《联创种业协作备忘录3.0》,核心内容为购买联创种业80%-100%股权。
2017年11月28日,联创种业王某波、彭某斌、张某在北京与隆平高科毛某青、伍某时、尹某文碰头谈判,了解隆平高科实践操控人我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对隆平高科收买联创种业的定见及对隆平高科的战略规划。毛某青表明拥护收买事项。
2018年1月13日、22日,尹某文经过邮件向伍某时、毛某青、廖某猛发送收买事项操作流程及时刻表等内容,邮件均抄送彭某剑。
2018年2月5日,隆平高科与联创种业正式签定《战略协作备忘录》,拟经过发行股份的方法购买联创种业90%的股权。
2018年2月7日,隆平高科发表《关于谋划严重财物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正在谋划严重财物重组事项,触及发行股份收买国内某种业企业,未停牌。
2018年2月26日,隆平高科发表《谋划严重财物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严重财物重组的标的财物为联创种业90%的股权,“隆平高科”停牌。
2018年3月12日,隆平高科发表《发行股份购买财物预案》,称本次生意财物总额、财物净额、运营收入占隆平高科相应份额均未到达50%,但本次生意与本次生意前12个月内需求累积核算的财物总额及财物净额占隆平高科财物总额及财物净额的份额到达50%以上,且财物净额超越5,000万元人民币,构成严重财物重组。
2018年3月19日,隆平高科发表《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隆平高科”复牌。
根据《深圳证券生意所股票上市规矩(2014年修订)》第9.2条榜首、二、三、四项的规矩,隆平高科拟发行股份购买联创种业90%股权事项归于应当及时发表的严重事情。根据《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榜首项、第四项的规矩,隆平高科拟发行股份购买联创种业90%股权的事项构成严重财物重组,归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矩的“公司的严重出资行为和严重的置办产业的决议”,相关信息揭露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榜首项规矩的内情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11月6日构成,并于2018年2月26日揭露。根据上述内情信息构成进程,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榜首项、第四项、第七项和《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矩,伍某时、袁某江、毛某青、廖某猛、张某宽、彭某剑、尹某文、霍某刚、罗某燕、王某波、彭某斌、张某等人为本案内情信息知情人。
(一)潘毅为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与其他内情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触摸
潘毅时任隆平高科子公司隆平犁地董事、总司理,归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矩的内情信息知情人。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潘毅与内情信息知情人伍某时、尹某文等人有频频的联络、触摸。潘毅与伍某时通线日隆平高科年会时,潘毅与伍某时等人触摸。潘毅与刘某旭的微信谈天记载显现潘毅屡次提及向伍某时问询隆平高科状况。
(二)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潘毅操控运用3个账户生意“隆平高科”,生意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高度契合
“潘毅”一般账户于2017年12月15日开立于我国银河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运营部,资金账号320xxxxxx297,同年12月25日开立上海股东账户A32xxxx287和深圳股东账户005xxxx274,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光大银行1895账户。
“潘毅”信誉账户开立于2018年1月3日,资金账号320xxxxxx38999156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4xxxx149和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965,对应的三方存管账户为我国银行6718账户。
湖南君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维实业)由潘毅实践操控。“君维实业”一般账户于2017年10月9日在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运营部开立,资金账号320xxxxxx98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xxxx124和深圳股东账户080xxxx999,对应的三方存管账户为0705账户。
潘毅实践操控“潘毅”一般账户、信誉账户和“君维实业”一般账户。“潘毅”一般账户、信誉账户生意“隆平高科”运用的手机号系潘毅自己手机号;“君维实业”一般账户由潘毅托付刘某旭一起操作,生意“隆平高科”运用潘毅手机号码下单1次,剩下由刘某旭手机号下单;“君维实业”一般账户将股票划拨至信誉账户的操作系运用潘毅手机号。潘毅供认实践操控上述三个账户生意“隆平高科”。
“潘毅”一般账户及信誉账户生意“隆平高科”的资金系潘毅自有资金。潘毅经过司机江某华、朋友刘某旭向君维实业告贷,将“君维实业”一般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从隆平高科处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直接转入证券账户,资金划转详细如下:2017年12月22日,“君维实业”一般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江某华账户转入5,000万元告贷,随即江某华光大银行账户向“潘毅”一般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4,180万元,其间4,000万元于2017年12月22日、27日和2018年1月2日分4笔转入“潘毅”一般账户;2018年1月4日,“君维实业”一般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刘某旭账户转入3,000万元告贷,随即该笔资金转入“潘毅”信誉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同日转入“潘毅”信誉账户。
“君维实业”一般账户生意“隆平高科”的资金系潘毅自有资金。潘毅将“君维实业”一般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沉积资金和从隆平高科处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直接转入证券账户,资金划转详细如下:2017年12月21日,“君维实业”一般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将沉积资金220万元转入“君维实业”一般账户;同日,在隆平高科转入股权转让款后,“君维实业”一般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君维实业”一般账户转入2,100万元;2018年1月22日,“君维实业”一般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君维实业”一般账户转入1,000万元。
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潘毅操控运用“潘毅”一般、信誉账户和“君维实业”一般账户,自2017年12月22日起算计买入“隆平高科”6,308,257股,买入金额159,945,979.5元,至2021年4月8日悉数卖出,卖出金额130,561,600.5元,算计亏本29,244,251.94元。
(1)时刻契合程度。榜首,“潘毅”一般账户自启用生意次日即开端很多买入“隆平高科”,“潘毅”信誉账户自开户次日即开端很多买入“隆平高科”。第二,潘毅划转资金及生意“隆平高科”的时刻与上述联络触摸时刻、内情信息开展进程根本共同。潘毅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与尹某文存在屡次联络,自2017年12月22日开端向涉案账户划转资金并生意“隆平高科”,至2018年2月6日期间,连续划转资金并生意“隆平高科”,相关时点与伍某时存在联络、触摸时点高度契合;资金划转及生意时刻与中介组织出场展开尽职查询、隆平高科与联创种业正式签定《战略协作备忘录》、隆平高科发表《关于谋划严重财物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等内情进程根本共同。
(2)生意违背程度。榜首,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前,潘毅所操控的上述3个证券账户从未生意过“隆平高科”,内情信息构成后则大额突击买入“隆平高科”,生意习气产生显着改变。第二,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3个账户买入“隆平高科”的资金量比较其他股票显着扩大,生意行为反常。
(3)利益相关程度。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潘毅为上述3个证券账户实践操控人,其转入上述账户的资金及账户内的原有资金均系其个人资金,生意“隆平高科”与其有直接利益联络,涉案内情生意与潘毅利益相关程度高。
上述违法现实,有隆平高科相关公告、状况阐明、战略协作备忘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流水,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相关人员问询笔录、通讯记载及生意所核算数据等根据证明,足以确认。
潘毅作为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在内情信息揭露前与内情信息知情人伍某时、尹某文存在联络、触摸,生意“隆平高科”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高度契合,且不能作出合理阐明或许供给根据扫除其运用内情信息从事涉案生意。潘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榜首款的规矩,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情生意行为。
潘毅及其署理人在书面申辩资料和听证进程中提出,潘毅的行为不构成内情生意,恳求不予处分,首要陈说申辩定见如下:
1。 《事前奉告书》确认内情信息构成时点有误。2017年11月6日,隆平高科未实践考虑收买事宜,两边高层也未到达协作意向,拟定的《联创种业协作备忘录2.0》仅为协作草案的草稿,此刻收买联创种业的动议、谋划、决议方案或实行内容均未构成,不该确以为内情信息构成之时。
2。 潘毅不知悉内情信息。一是不能仅凭潘毅归于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就确认其知悉内情信息。二是潘毅与伍某时、尹某文等内情信息知情人的通话联络归于正常的作业交流,不触及内情信息。三是潘毅与刘某旭的微信谈天记载可以证明潘毅不知悉内情信息。
3。 潘毅生意“隆平高科”有合理理由,生意行为不反常。一是潘毅生意“隆平高科”系实行《湖南隆平高科犁地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好,呼应隆平高科鼓舞高管持有公司股票方针,为收买公司股份而依法进行的合理生意行为。二是潘毅生意“隆平高科”不契合内情生意特征。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潘毅存在多笔、大额卖出。内情信息揭露后,潘毅部分卖出“隆平高科”后又于隔日很多买入,并长时刻持有。三是潘毅生意“隆平高科”契合其出资习气。涉案账户开立以来很多购买过多只股票,且生意“隆平高科”的金额仅占潘毅可用资金的三分之一。
1。 我会确认内情信息构成时点精确。2017年11月1日至2日,隆平高科与联创种业高层已会晤并餐叙,联创种业首要担任人对隆平高科构成较好形象,两边构成进一步协作志愿。隆平高科方面根据此起草协作备忘录,寻求联创种业定见,并在2017年11月6日经过决议方案委员会反应后先后构成多个版别协作备忘录,归于影响内情信息构成的动议、谋划、决议方案,我会确认内情信息不晚于该日构成,有现实和法令根据。
2。 潘毅系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且与多名内情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触摸,并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进行与内情信息高度契合的生意,足以确认内情生意。一是我会并非仅因潘毅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身份确认其知悉内情信息,而是根据潘毅任职状况,结合其与内情信息知情人伍某时、尹某文等人的联络触摸状况、与刘某旭之间的微信谈天内容及生意“隆平高科”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高度契合的特征等,归纳确认潘毅构成内情生意,于法有据。二是潘毅与内情信息知情人的联络触摸意图是否为作业交流,并不影响其经过联络触摸知悉内情信息的或许。三是潘毅与刘某旭的微信谈天记载只能证明两人该谈天内容未触及内情信息,不能证明潘毅不知悉内情信息,且谈天内容显现潘毅屡次提及向伍某时问询隆平高科状况。
3。 潘毅关于生意理由的解说不能构成合理阐明。一是潘毅生意“隆平高科”的行为与《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组织不相符。潘毅系运用榜首笔股权转让款生意“隆平高科”,《股权转让协议》对该笔金钱的用处未作要求,生意行为不归于实行协议,反而在必定程度上表现出其在买入时点上的急切性。二是《股权转让协议》缺乏以构成内情生意阻却事由。该协议签定时刻晚于内情信息构成时刻,且仅约好第二笔转让款应用于无风险理财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购买“隆平高科”,没有表现出事前就详细生意作出出资方案、指令,不能证明潘毅生意行为没有对内情信息加以运用。三是潘毅购买“隆平高科”行为不归于收买上市公司。四是即使隆平高科鼓舞高管持有公司股票,也缺乏以作为扫除内情生意的理由。
4。 潘毅关于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有反向卖出、内情信息揭露后有大额买入并长时刻持有、未全仓买入“隆平高科”等申辩,缺乏以解说其生意反常性。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矩,我会决议:对潘毅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运营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实行。
当事人:耿志民,男,1969年10月出世,时任安徽隆平高科(新桥)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桥)副董事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矩,我会对耿志民内情生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耿志民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2017年6月16日,隆平高科董事、实行总裁张某宽在决议方案委员会微信群(决议方案委员会成员有常务副董事长伍某时,副董事长袁某江,副董事长毛某青,董事、总裁廖某猛,董事、实行总裁张某宽;微信群中除决议方案委员会成员以外,还有常务副总裁彭某剑和董事会秘书、出资总监尹某文及证券业务代表罗某燕)中发送北京联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种业)介绍资料,提出联创种业有志愿转让控股权。尹某文随即组织作业人员了解联创种业相关状况。
2017年8月17日前后,尹某文派遣券商作业人员和隆平高科出资司理霍某刚对联创种业进行调研。
2017年9月7日,霍某刚将《联创种业项目可行性陈说》等资料经过邮件发给尹某文。9月8日,尹某文经过邮件向伍某时、廖某猛、张某宽陈述对联创种业的开端查询状况,伍某时、张某宽在邮件回复中倾向于推动收买。
2017年11月1日至2日,联创种业董事长、实践操控人王某波,董事、总司理彭某斌,副总司理、董事会秘书张某前往长沙,与伍某时、廖某猛、袁某江、彭某剑、尹某文等人会晤并餐叙。本次会晤后,联创种业首要担任人对隆平高科构成较好形象,两边均构成进一步协作志愿。尹某文开端起草协作备忘录,并寻求联创种业定见。
2017年11月6日,尹某文将《联创种业协作备忘录1.0》发至决议方案委员会微信群,根据决议方案委员会反应定见,先后构成《联创种业协作备忘录2.0》《联创种业协作备忘录3.0》,核心内容为购买联创种业80%-100%股权。
2017年11月28日,联创种业王某波、彭某斌、张某在北京与隆平高科毛某青、伍某时、尹某文碰头谈判,了解隆平高科实践操控人我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对隆平高科收买联创种业的定见及对隆平高科的战略规划。毛某青表明拥护收买事项。
2018年1月13日、22日,尹某文经过邮件向伍某时、毛某青、廖某猛发送收买事项操作流程及时刻表等内容,邮件均抄送彭某剑。
2018年2月5日,隆平高科与联创种业正式签定《战略协作备忘录》,拟经过发行股份的方法购买联创种业90%的股权。
2018年2月7日,隆平高科发表《关于谋划严重财物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正在谋划严重财物重组事项,触及发行股份收买国内某种业企业,未停牌。
2018年2月26日,隆平高科发表《谋划严重财物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严重财物重组的标的财物为联创种业90%的股权,“隆平高科”停牌。
2018年3月12日,隆平高科发表《发行股份购买财物预案》,称本次生意财物总额、财物净额、运营收入占隆平高科相应份额均未到达50%,但本次生意与本次生意前12个月内需求累积核算的财物总额及财物净额占隆平高科财物总额及财物净额的份额到达50%以上,且财物净额超越5,000万元人民币,构成严重财物重组。
2018年3月19日,隆平高科发表《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隆平高科”复牌。
根据《深圳证券生意所股票上市规矩(2014年修订)》第9.2条榜首、二、三、四项的规矩,隆平高科拟发行股份购买联创种业90%股权事项归于应当及时发表的严重事情。根据《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榜首项、第四项的规矩,隆平高科拟发行股份购买联创种业90%股权的事项构成严重财物重组,归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矩的“公司的严重出资行为和严重的置办产业的决议”,相关信息揭露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榜首项规矩的内情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11月6日构成,并于2018年2月26日揭露。根据上述内情信息构成进程,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榜首项、第四项、第七项和《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矩,伍某时、袁某江、毛某青、廖某猛、张某宽、彭某剑、尹某文、霍某刚、罗某燕、王某波、彭某斌、张某等人为内情信息知情人。
(一)耿志民为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与其他内情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触摸
耿志民时任隆平高科孙公司安徽新桥副董事长,归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矩的内情信息知情人。
耿志民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张某宽系多年作业伙伴联络,内情信息知情人廖某猛、彭某剑除担任隆平高科高管外,一起还担任安徽新桥董事长、董事,与耿志民系上下级领导或伙伴联络。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耿志民与张某宽、廖某猛、彭某剑存在屡次联络、触摸,其间:2018年1月10日与张某宽、廖某猛、彭某剑参与述职会,1月19日与张某宽通线日与廖某猛通线日与张某宽、廖某猛、彭某剑参与年终绩效研究会,当晚与张某宽等人聚餐。
(二)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耿志民运用自己证券账户生意“隆平高科”,生意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高度契合
“耿志民”西南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24日在安徽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638xxx20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84xxxx125和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528,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我国农业银行8873账户。
“耿志民”华安证券账户于2014年2月12日在合肥大通路证券运营部开立,资金账号686xxx98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4xxxx543和深圳股东账户015xxxx442,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光大银行7003账户。
耿志民实践操控“耿志民”账户和账户。两账户开户预留手机号码及买入“隆平高科”运用的手机号码均为耿志民自己手机号码。耿志民供认其实践操控上述账户。
“耿志民”西南证券账户及华安证券账户生意“隆平高科”的资金系耿志民自有资金。2018年1月19日、26日,“耿志民”西南证券账户别离换回理财20,099,726.03元和11,054,849.32元;1月23日,“耿志民”西南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证券账户转入600万元。2018年1月22日,“耿志民”华安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证券账户转入216万元。
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耿志民操控运用“耿志民”西南证券账户和华安证券账户算计买入“隆平高科”1,613,200股,买入金额39,396,660元,至2021年4月8日悉数卖出,算计亏本11,126,116.55元。
(1)时刻契合程度。耿志民划转资金时刻及买入“隆平高科”的时刻与其和内情信息知情人联络触摸时刻、内情进程根本共同。2018年1月10日,耿志民与张某宽、廖某猛、彭某剑参与述职会,2018年1月19日周五耿志民与张某宽通线次,同日,“耿志民”西南证券账户换回理财2,009.97万元;1月20日周六,耿志民与廖某猛通线日周日,耿志民与张某宽、廖某猛、彭某剑参与年终绩效研究会,当晚与张某宽等人聚餐;1月22日周一,“耿志民”华安证券账户转入216万元,买入“隆平高科”214.72万元;1月23日周二,“耿志民”西南证券账户转入600万元,同日开端很多买入“隆平高科”,1月26日换回理财1,105.48万元,至2月1日总计买入“隆平高科”3,724.94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及生意时刻也与内情信息所涉事项的尽职查询、确认收买流程和时刻表以及预备签定《战略协作备忘录》等内情信息开展进程根本共同。
(2)生意违背程度。榜首,除申购新股以外,至耿志民本次生意“隆平高科”前,“耿志民”西南证券账户已近三个月未进行证券生意,华安证券账户已近四个月未进行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灵敏期内大额买入“隆平高科”的生意行为与以往生意习气产生较大改变。第二,“耿志民”西南证券账户和华安证券账户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未生意其他股票,会集资金单一全仓买入“隆平高科”,买入志愿激烈,生意行为显着反常。
(3)利益相关程度。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耿志民为上述2个证券账户实践操控人,其转入上述账户的资金及账户内的原有资金均系其自有资金,生意“隆平高科”与其有直接利益联络,涉案内情生意与耿志民利益相关程度高。
上述违法现实,有隆平高科相关公告、状况阐明、战略协作备忘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流水,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相关人员问询笔录、通讯记载及生意所核算数据等根据证明,足以确认。
我会以为,耿志民作为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在内情信息揭露前与多名内情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触摸,生意“隆平高科”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高度契合,且不能作出合理阐明或许供给根据扫除其运用内情信息从事涉案生意。耿志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榜首款的规矩,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情生意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矩,我会决议:对耿志民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北京分行运营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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